孫某因不滿單位單方變更他的崗位并給其大幅降薪而拒絕到崗,結果被單位辭退。小編昨天獲悉,法院判決單位的做法不妥,應支付孫某從被辭退到申請仲裁期間的生活費共計13212元。
孫某于2015年9月到XXX公司工程部工作,擔任市政工程師一職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口頭約定孫某每月工資為6500元,期限至2016年12月1日。此后,孫某因生活費支付問題與單位產生爭議,他拒絕上班,并向勞動爭議仲裁提起申訴。經仲裁委調解,單位支付趙先生4200元生活費,孫某自去年4月12日起,重新回公司上班。
上班后,孫某發(fā)現自己的崗位被公司單方進行了調整,由原來的市政工程師變成了保安主管,月工資也被降為每月2800元左右。孫某很不滿意,從此未上班。去年6月5日,公司以趙先生曠工為由對其做出辭退處理。孫某于今年4月,再次申請仲裁。
今年7月,仲裁委裁決公司給付孫某8500元工資,公司不服,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認為,公司在未與孫某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,變更他的工作崗位,大幅降低其工作報酬,此行為存在不妥,應視為沒有為孫某合理安排工作。公司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%,向孫某支付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基本生活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