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奇騙貸案!以12人名義騙貸599萬,初中文化套路卻深,拖累兩信貸員下水
原創(chuàng) 王璐璐
圖片來源:圖蟲創(chuàng)意
近日,一起關于農商行599萬騙貸案的事件浮出水面。
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,一名初中文化的經商人士先后以12人名義向安徽省臨泉農商行營業(yè)部、北關支行、張營支行等處貸款13筆,騙取貸款金額共計599萬。安徽省臨泉農商行兩名信貸員則未按照規(guī)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,出具同意發(fā)放貸款報告,違法發(fā)放貸款9筆,涉及429萬元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認定,被告人詹玲麗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,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,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;被告人趙存星、李獻俠身為信用社的工作人員,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發(fā)放貸款,數額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判決:
一、判處詹玲麗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3萬元并退賠安徽臨泉農商行165.265564萬元;
二、判處李獻俠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1萬元;
三、趙存星免予刑事處罰。
一審判決后,李獻俠不服上訴,安徽省阜陽市人民認為,原判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上訴人李獻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以12人名義貸款13筆,總計599萬
1971年出生的詹玲麗,是安徽省臨泉縣人,初中畢業(yè)后即輟學,是一名經商人士。本可踏實做生意,和家人好好過日子,她卻因動了 壞心思 ,面臨牢獄之災。
時間回溯至2009年,時年28歲的詹玲麗,于當年2月至次年5月,一年多的時間,先后以王建東、韋新華、韋某、常某、劉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義,采取虛構貸款用途、提供部分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,向安徽臨泉農商行營業(yè)部、北關支行、張營支行等處貸款13筆,騙取貸款金額共計599萬元。
貸款金額均用于歸還借款、處理交通事故、購房等,貸款到期后,詹玲麗償還部分錢款并分別做換據貸款。
案發(fā)后,詹玲麗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臨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2月31日被臨泉縣公安局逮捕,2015年2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,同年6月25日被臨泉縣人民決定取保候審,2016年1月20日經被臨泉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,2017年1月20日被臨泉縣人民法院決定監(jiān)視居住,現在家。
立案前到期未歸還貸款本金464.33萬元,目前尚未歸還貸款本金為165.265564萬元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認定,被告人詹玲麗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,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,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,鑒于詹玲麗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庭審自愿認罪,償還部分貸款本金,具有悔罪表現,依法從輕處罰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判決:
判處詹玲麗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。
責令詹玲麗退賠安徽臨泉農商行165.265564萬元。
一名信貸員涉違法放貸被判1年
沒有內部人士的 配合 ,詹玲麗怎么也不會有如此騰挪的本事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認定:
李獻俠作為安徽臨泉農商行北關支行信貸員,負責韋某、常某、劉某2、劉某1、劉某3、詹玲麗名義下六筆貸款的調查工作,未按照規(guī)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,出具同意發(fā)放貸款報告,違法發(fā)放貸款六筆共229萬元,立案前未收回貸款本金194萬元。
趙存星作為安徽臨泉農商行張營支行信貸員,負責王建東、韋新華、謝平名義下三筆貸款的調查工作,未按照規(guī)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,出具同意發(fā)放貸款報告,違法發(fā)放貸款三筆共200萬元,立案前未收回貸款本金198萬元。
原判認為,被告人趙存星、李獻俠身為信用社的工作人員,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發(fā)放貸款,數額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。鑒于李獻俠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積極挽回臨泉農商行部分經濟損失,具有悔罪表現,依法從輕處罰;趙存星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積極挽回臨泉農商行經濟損失,且未給被害單位造成實質經濟損失,犯罪情節(jié)輕微。
安徽省臨泉縣人民判決:
被告人李獻俠犯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1萬元;
被告人趙存星犯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,免予刑事處罰。
李獻俠不服,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她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的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請求二審改判無罪或發(fā)回重審。
經查,李獻俠作為北關信用社信貸員,在經辦韋某、常某、劉某2、劉某1、劉某3和詹玲麗貸款過程中,明知詹玲麗借他人之名、虛構貸款用途、偽造擔保抵押物的相關材料貸款,不予核實,不履行應盡職責,積極幫助詹玲麗辦理貸款,并出具不實的貸款基本情況登記表、貸款調查報告、貸后跟蹤檢查表、貸后檢查報告等貸款材料,致使不符合國家規(guī)定的貸款條件的貸款予以發(fā)放。該事實不僅有李獻俠在偵查階段的數次供述,還有原審被告人詹玲麗供述、證人韋某、常某、劉某2、劉某1、劉某3、魏某、張某、田某等人證言以及貸款基本情況登記表、貸款證據、調查報告等相關書證予以證實并能相印證,足以認定李獻俠的行為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。
阜陽市人民認為,原判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。李獻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